红山晚报 22-08-0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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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衣食住行铁拳行动首批典型案例发布# 】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等21类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打造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8月2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减少甚至杜绝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发生;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拨打0476—5887589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梭子蟹案:重金属镉超标●

2021年10月26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某门店经营的梭子蟹进行监督抽检。

经检验机构检验,所抽批次梭子蟹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

2022年1月20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华子鱼”案:标签标注虚假内容●

2022年1月19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线索,消费者朱某在某线上平台的某海鲜店购买了标示名称为“达里湖的精灵鲜冻华子鱼”的产品,怀疑并非真正的达里湖华子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部门调查核实不构成刑事犯罪,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查,当事人从市区某水产店购进冻鱼(华子鱼)200袋进行分装,并自行打印了内容为“达里湖的精灵鲜冻华子鱼”的标签。同时,在标签中突出使用“达里湖”字样,贴在外包装上通过线上平台进行销售,造成消费者误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24.65元,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筑模板案: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2022年5月24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内蒙古某木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生产并包装好的建筑模板外包装上标注产地为“河北廊坊左各庄”“河北廊坊”等,生产厂家名称标注为“廊坊鑫大帝木业有限公司”,并非该公司真实厂名、厂址。

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的建筑模板98件7840张,合计货值313600元。

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家装公司侵权案: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0年7月24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赤峰某家装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因当事人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条数较多,办案单位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2022年1月13日,公安部门将案件移交回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经查,当事人通过扫楼盘、回访业主、赠送礼品等方式收集个人信息达9787条,该公司业务员使用“话务话术脚本”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推广装饰装修业务,使用个人信息3547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021年9月2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巴林左旗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冒充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22年4月,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84元,罚款5184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白酒案: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2月22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一处库房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种品牌白酒共计20箱。随后,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又在某烟酒行内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国窖1573”“舍得”“水井坊”等4种品牌白酒,共计50箱,货值金额30.76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及时、严厉查处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张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