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从朱军的二审胜诉看,再提将测谎鉴定作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七项鉴定意见之一种非常重要!测谎鉴定又称心理测试鉴定是许多国家在诉讼中常用的方法,但是我们国家一直都排斥将这样的鉴定作为鉴定意见的一种,当初有些专家学者们考虑将此作为我们国家的鉴定意见之一种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曾经明确表示过否定,后来否定的声音成为主流。我还曾努力推动将此意见作为我们国家诉讼法的鉴定意见之一个种类,后来无疾而终。该鉴定意见的地位如精神病鉴定意见、伤残等级鉴定、损失数额鉴定等,但是我的推动无果。
朱军案件的特点是只有两个人在现场,一、二两审中朱军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往往是许多人在诉讼中的困惑,绝对不排除她陈述的就是真实的事实,机械地要求有两位在场人员再找出其他辅助证据则不可能,而简单又廉价的测谎仪会在瞬间解决这个问题。此时只要朱军和对方当事人都勇敢面对测谎仪的测试,一切迎刃而解!而两位当事人接受测谎仪的测试就如同做一次心电图那样简单,何乐而不为呢?
在我做律师的四十三年生涯中,由于有很长的时间都在推动测谎技术进入我国的诉讼程序中,在做案件中也搞了多次策划申请,体会极深。一次我的当事人是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这是很小的数额,原告在借条前加了一个1到法院去起诉,起诉的数额成了借款11万元,被告感觉特别冤枉,我便申请了测谎鉴定,第二天法院通知我原告撤诉了,不客气地说此类情况我遇到过不止一次。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现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该条第七项中的鉴定意见中本来就可以包括测谎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应当是冤案的案件发生。朱军案件虽然二审胜诉,但我依然认为该案两位当事人谁敢与面对测谎仪进行测谎鉴定,谁就会最终是胜诉的一方,我希望此案的再审运用测谎技术,这其实是很成熟的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