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井田制”,课件介绍往往都将井田制作为我国最早的土地公有制度。仔细想一下,这个表述并不是特别严谨。先说结论,我认为井田制是一种早期的土地国有制度,而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土地公有制。理由如下:
1.井田制是特定时期下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产生于商周时期,商周时期所称“天下”,其实质是属于王室的,王室比人民更能代表国家。《诗经》《小雅·北山》中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意思是说天下土地皆王所有,天下百姓皆王臣民。说白了,土地都是王室的,老百姓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2.井田制是贵族私有的土地所有制。这个“贵族私有”与我们现在理解的土地私有本质不同,前者是贵族小范围内的土地私有,并且不能买卖,只能通过分工、私田的形式获得土地收益;而后者是允许在全国内范围自由买卖的。所以,井田制本质上也不是私有制。
3.井田制不是土地公有制。我们现在讲的土地公有,其实是土地国有。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代表国家,土地归全体人民所有,这种土地公有制也定义为土地国有制。所以说,井田制放到现在,称之为土地公有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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