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制定《成都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公共场所标示名称、提供信息,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我印象里,我小时候好像就看到过类似规定。忘了是不是北京地方规定了,说的是不准只用外文,而且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的时候外文不能比中文大。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实行。
文字是一个文明的符号,文字传承,文明才能延续。对待文字的态度其实就是对待文明的态度。所以我觉得这个规定是正确的。不仅如此,对某些平台逼着用户生造新词的做法其实也应该纠正。比如钱就是钱,不是米;国家就是国家,不是国国;死就是死,不是芭比Q。
至于有人抬杠说这个规定不“包容”,请注意,是不能单独使用外文,不是不准使用外文。懂外文的也包容一下不懂的行不行?
非要只用外文不可,搞私人会所啊,人家规定不是说了么,为不特定人群服务的才叫公共场所。你搞个只接受特定会员的私人会所,别说只用外文,只用火星文或者如尼文人家都不管你。没钱就别装了。
#张忆安[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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