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声明
依照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27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账号已删除侵权微博(发布时间分别为2020年4月16日16:26分、2020年4月16日16:27分、2020年4月19日22:34分、2020年4月23日09:26分、2020年5月16日19:01分、2020年5月19日16:45分、2020年5月24日23:13分)。本账号发布上述侮辱及不实言论,致使原告彭女士声誉遭到非议,并因此承受了较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依照(2020)沪0106民初271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规定,在本新浪微博主页置顶位置公开发布本《道歉声明》并保留10日,为原告彭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