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和我· 22-08-24 14:14

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两项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故可以直接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为了弥补患者举证能力的不足,考虑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身所涉诊疗行为、诊疗过错的专业性、复杂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启动鉴定程序来解决。比如关于是否存在伪造或者篡改病历的问题,有时也需要专门性判断,这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鉴定申请
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和医生为了脱责对病历中内容进行涂改、伪造病历、伪造病人签名等等破坏、改写原始记录必定对当事人维权造成了侵害,对医院相关工作的公正性,真实性,客观性造成了伤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严肃性,极可能引起引导司法机关作出不公或错误的判决。应属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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