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哪些事应该知道?
三年前胜诉的案件,遂宁中院又下达通知催缴诉讼费,让人不解。
2021年11月19日我收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2018)川09行初17号,通知书编号0048097442。通知书告之:“限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仍未缴纳的,我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取。”。签发人是本案的审判长谭生斌。经查,该案是三年前我与遂宁市人民政府一案,经法院审判,我方胜诉,生效判决书载明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经我方申请,法院也已退还预缴诉讼费。三年过去了,法院又通知催缴诉讼费,让人质疑该法院的收费。根据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2018)川09行终17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第二项内容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遂宁市人民政府负担。在公民与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费还应由胜诉方公民承担吗?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此修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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