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游客自带20只螃蟹让餐厅帮忙加工,餐厅说加工费要20块钱,游客没有讨价还价,结果买单被收了400元的加工费!原来加工费一只20!只是简单的蒸一下,却要收400块,这不是宰人吗?可店家却说,已经告知,是你自己没有听清楚!
男子十几个人到苏州游玩后,路过了生鲜市场,发现这里的螃蟹很好便买了20只准备带回老家,让亲朋好友品尝一下。
可是,他们中午到餐馆吃饭的时候,突发奇想地问老板,可不可以帮忙蒸一下螃蟹?老板爽快地答应了,说需要20元钱的加工费,大家觉得这个价格特别合理,就将螃蟹递给了老板,请对方帮忙蒸一下。
他们对这家餐厅特别满意,加工费才收20元,以后有亲朋好友来这边玩,一定要把这家餐馆推荐给他们。
很快,他们吃完了饭准备结账,老板递上了餐费清单总共947元,男子觉得价格有点不对,所以仔细看了一下,发现其中的加工费是400元,突然有点蒙了。
他立即找来老板,问这个400元是怎么来的?老板很淡定地说,螃蟹加工费每只20元,20只螃蟹就是400元,我们刚才不是讲好了价的吗?
这一会儿天上,一会儿地下的,刚刚还以为一共是20元的加工费,现在却变成了一只就是20元的加工费,大家面面相觑,都变得哑口无言。男子和餐厅老板开始辩论起来,价格始终沟通不下来,便打电话寻求帮助。
帮忙员告诉男子,如果门店没有明码标价,并且口头协议也没有明确说明,是每只20元的加工费,那么他可以收集证据进行维权。
那么,男子遇到的这种情况,在维权路上,会以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来判罚老板的行为呢?
《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也就是说:男子请餐厅老板帮忙蒸一下螃蟹,这算是餐厅在为顾客提供服务,在价格法中明确表示,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也需要明码标价,如果没有明码标价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像餐馆老板这种没有明码标价,收取加工费的行为,需要责令整改,并且没收餐厅老板的违法所得400元,并且处以5000元的罚款。
在和餐厅老板沟通的时候,一定要问得更明确一点,要保存好证据,这样在维权路上,才能拿出有力的依据,让自己的财产不受到损失。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