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四十年中的生产关系(二):企业种姓制度
说到种姓制度,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印度的种姓制度。如果我们从种姓制度的几个基本特征来看,即世袭性、地位和权利等级、职业区别和内婚制,种姓制度不仅仅适用于社会中的不同人群,同样可以类比到在过去的四十年中逐步形成的中国企业群体。
以印度的种姓制度为例,这是一种不同人群的不同生活方式的划分。这里所说的生活方式包括职业、地位、婚姻、禁忌等等各个方面。这些生活方式的不同,事实上就是人们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中的地位以及与他人关系的不同。换种说法,种姓制度就是等级制度。
在传统的印度种姓制度中,人们被从高种姓到低种姓划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婆罗门即僧侣,地位最高,从事并垄断文化教育和宗教祭祀;第二等级是刹帝利即武士、王公、贵族等,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等政治军事活动;第三等级是吠舍即商人,从事工商业贸易;第四等级是首陀罗即自由农民,从事农业和各种体力及手工业劳动;第五等级是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不洁”的人群,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绝大部分为农村贫雇农和城市清洁工、苦力等。
我们从种姓制度的以上四个基本特征来看看现实中的企业种姓制度。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不从《民法典》及其中包括几部法律的规定,而是从实际状况出发,对照印度的种姓制度来讨论中国企业及其运行情况。
世袭制:印度种姓制度中,一个人出生在什么种姓,就属于什么种姓。类比到企业,什么所有制企业的子公司就是什么所有制,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就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子公司就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子公司就是外资企业。尽管所有制是对出资者身份的一种客观描述,本来无所谓世袭,但是,在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具有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和权利的情况下,某一种所有制企业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其所有制的延续事实上就是这些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和权利的世袭。
法律地位和权利等级: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只有公有制一种所有制形式,其中可以细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尽管两种公有制之间有一些区别,但不是本质的区别,其区别可以忽略。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逐渐出现了私营个体经济和大规模的私有经济,同时也引进了国外资本,所以就有了公有制,国内私有制和来自境外的私有制(外资)。就像种姓制度中不同的人群拥有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和权利一样,在企业种姓制度中,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拥有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和权利。
在各类所有制中,国有企业相当于与婆罗门和刹帝利相同的高顶端吠舍群体,大型私有企业和外资相当于吠舍等级的中高端群体,而众多的中小企业属于吠舍中的中低端群体,广大的个体户、小摊小贩业主可能连吠舍都够不上,很多属于不洁的“贱民”。如果我们套用中国古代大家族中对于孩子的区分,则可以大体描述为:
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这种说法代表了国有企业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相对应的权利。更准确地说,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如中央企业,不仅仅是“长子”,而应该是“嫡长子”、“世子”。私有制企业是“庶子”,大部分的累活、苦活和脏活都要交给“庶子”们干,特别有才能、成绩出众的“庶子”也会得到家长的重用,但在关键的时候,再能干的“庶子”在经济权(如财产继承)和政治权(如爵位承袭)上也是无法与嫡子们竞争的。尤其是在重大的争斗中,家族可以对“庶子”们可以横不讲理,嫡子们往往仅仅凭借其嫡子的身份轻易击败庶子们。外资企业可以类比古代的“质子”,来自他国,出身高贵,但毕竟不是本国贵族,平常优礼有加,相对能够维护其契约权益,但在关键重大问题上,最终还是以敌国人质来处理。
在印度种姓制度下,不同种姓从事的职业是不同的,这可能也是种姓制度的经济基础。婆罗门是精神统治者,垄断了文化教育和宗教神权,有点像是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和舆论宣传。刹帝利掌握的是国家的军政大权,类似于垄断现代社会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不论怎么推崇三权分立,但都是在“刹帝利”一个种姓手中(那些在特殊时期为剎帝利看门的人们,在你进大门的时候怎么对待你,你就知道剎帝利们有多大的权力,以及他们行使权力的状况及后果。由此你可以想象在你没有感觉或者感觉不到的领域,他们行使权利会是怎样。)。吠舍是工商业的中坚力量,他们可以自由经营。但是,各行各业的利益状况不同,在企业种姓制度中,不同所有制按其贵贱不同各占其位,各得其所。从企业种姓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占据着国民中最重要的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主导力量;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在意识形态上被认为是为全体国人利益服务的,占据着最终胜利者的优势地位和道德的高地;国有企业与政府机构是通的,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和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通道。国有企业享受着更多的政策扶持和优惠,即便有些表面上看起来公平的政策,在实际的执行中也存在着众所周知并事实上已被接受的对于国有企业的各种倾斜。私有经济则不同,“私有”就意味着为私人利益服务,唯利是图,在意识形态上是早晚要被消灭的,在道德上是受鄙视的;私人资本不能无序扩张,不能干预政治和舆论;一些大型私人企业主被选成或者被指定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代表,但他们都是“花瓶”,更多的是一种统战摆设。大量的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和小摊小贩在企业种姓制度中对应的是“首陀罗”等低级群体,甚至“贱民”等级(看看小摊主们如何被追打的,就知道他们是如何地“卑贱”)。
内婚制:在印度种姓制度下,实行的是在同一种姓内部的婚姻制度,不同等级种姓互不通婚,界线森严,贵贱分明,甚至不能共食、共住、共坐。高级种姓的人与低级种姓的人特别是与贱民通婚,有可能受到严厉的惩处。“顺婚”在很多时候是允许的,即高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种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不允许高种姓女子嫁给低种姓男子。如果坚持“逆婚”,高种姓女子会被开除出原来的高级种姓,连最低等的种姓也不会接受她,且她的子女通常会沦为“贱民”。在企业种姓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合资通常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合资,在合资企业中国有占少数,由私有制股东控股的情况很少见。作为小股东的国有股东方通常会面
临很大的压力,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才有可能被批准或者容忍,有点类似于印度种姓制度中的“逆婚”。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合资,如果是国有占多数,私有占少数,且私有股东能够逆来顺受,则有点像是印度种姓制度中的“顺婚”。在“顺婚”的国有与非国有合资企业中,私有小股东往往是出钱陪太子玩,尽管有好听的说法,似乎有与国有企业合作的“高大上”的名头,但在企业经营和经济利益上往往是吃亏的。当然,如果是我们后面要展开讨论的“漏出”合作(权贵资本),则另当别论。国有企业与外资的合资,最早是因为引进外资、特别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需要。这种合资的成功案例也不多见,因为外资与国资在治理理念上不同,对于合法合规经营的理解不同,对于企业经营的方式方法不同,并且,老外不懂中国国资的“中国特色”和“行业惯例”,甚至不愿意去了解和理解。
在中国企业群体中,还有一个种姓或者等级,是一种模糊而神奇的存在。他们通常以“吠舍”等级的面目出现,有些是内资的私有企业,有些是外资的私有企业,但他们与婆罗门和刹帝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利用婆罗门和刹帝利的各种特权谋取利益。有些人把这个企业群体称作权贵资本。
在印度种姓制度下,高种姓与低种姓人发生冲突,低种姓人如果用身体某部位对较高种姓人造成伤害,必须斩断对人造成伤害的身体部位。地位低微的低种姓辱骂高种姓,轻者课以重罚,重者处以酷刑。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在企业种姓制度下,我们可以用大家常听到的说法来反映不同种姓企业之间的纠纷处理状况:“民不与官斗”、“民告官没有一个好下场”。尽管现代企业中没有古代“官”的身份,但是,在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中,“官办”的就是“官”;有些地方政府及其直属企业欠了民营企业很多钱,民营企业却打不赢官司,打赢了官司也要不到钱,不少民营企业就这样被其对政府以及政府企业的“债权”活活拖死。此外,“官办”企业的领导人也是“官”,他们要么出身于“官”,要么归宿于“官”。
2022年8月28日
发布于 法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