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案张某妻子 22-09-0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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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连第四天,终于联系上承办法官,然而答复却是语出惊人!】

我丈夫的案子,济南市中院不开庭审理,直接宣判,法官却无故失连,律师还有我连续三天联系不到承办法官瞿守印,我婆婆心急如焚,虽然行动不便,还是执意要去见瞿法官讨说法。

今天上午我带着婆婆到市中院,给瞿法官打电话不是正在通话中就是没有人接。后来询问另一位工作人员,被告知瞿法官可能不在,我说“肯定在,上一秒打电话还正在通话,下一秒就不接。就是故意躲着!麻烦您告诉他,张某的母亲拖着病重的身体千里迢迢的赶来了,他见还是不见?”感谢瞿法官给老人家面子,“屈尊接见”!

然而关于我们提出的几个问题,却都是模棱两可的搪塞过去。!

1、关于我们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申请书》、《开庭审理申请书》、《调取张某手机电子数据申请》都未得到任何回复,却突然宣判的问题。回答“我们会在宣判后都有文书答复!”然而依照瞿法官的意思,二审宣判完毕了,答复还有何意义?

2、关于不开庭不通知辩护人的情况,我拿出来法律条文,然而却说我不是律师,不懂法律,我所理解的意思不是法律的意思。原来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不能让百姓看懂的!
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关于不开庭审理的事情,我也拿出了法律条文,然而瞿法官却让我一遍一遍的读,说我不了解其中“影响定罪量刑”的意思,不开庭是合议庭决定的,不是我们想开庭就开庭。我们律师明明白白的提交了一审中从程序到证据到事实34条错误,27个开庭理由,难道合议庭连看都不看吗?
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4、在与瞿法官交流时,我一说案情、证据,就被阻止,并且被告知如果讨论案情,我们的谈话只能到此结束,无法进行下去。作为法官,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不与辩护人交流案情,何谈宣判?仅仅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就可以宣判吗?

5、交流过程中,瞿法官一直在给我们讲“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大道理,说“一个人如果总是尝试从道德上越线,那么总有一天会触犯法律”。这句话透露出的信息:第一、其实他从心底里也是认为我丈夫的行为只是道德上的越线!第二、瞿法官并没有跟张某深入接触过,并且张某也没有前科,同事也都有笔录证明张某在单位是很本分的人,瞿法官却认定张某总是尝试从道德上越线,这种不切实际的自我推断,哪里还有作为法官客观中立的立场?

6、我提到监控录像显示周某走路一直很正常,并且陈某丽也说过“周某虽然能看出喝酒了,但是走路没事儿,一直跟我说业务怎么对接,还说不懂得就问她”,哪里可以看出周某醉的不知反抗了呢?瞿法官说我没有喝醉过,没有社会常识。原来判断周某有没有醉的不知反抗并不是根据监控录像,也不是根据证人证言,而是根据法官的社会常识啊!

感谢瞿守殷法官让我们知道了“辩护人不能跟法官交流案情”;
感谢瞿法官让我们知道了“原来法律不是我们认为的法律”;
感谢瞿法官让我们知道了“判案可以不看监控证据,不看证人证言,只可用社会常识就可断案”!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