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e v.Wade是美国历史上石破天惊的一案。可是,代表原告Roe的律师Sarah1967年夏天刚从奥斯汀的德州大学法学院毕业,1968年冬季她与法学院尚未毕业的丈夫Ron在奥斯汀合伙开设了一家律所——就他们两人,没雇员,没老板——如果律师开业须有实习期,须有雇主,他们当年就属于非法执业了。
Sarah和她的丈夫打几份工,律所业务只是他们挑战德州禁堕法而安排的一个设置。1969年,在一家破产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校友Coffee(67届)给他们介绍了原告Roe。没有律师相信能打赢这种官司,更没有律师愿意赔钱承接这样的案件。Sarah反其道而行之,尽管穷得叮当响(那时候,美国人也是真穷),她还是代原告支付了案件受理费(30美元)、负担了原告的往返交通、食宿费,在1970年向联邦区法院呈递了诉状。一审大获全胜。于是,有号称精通反堕法的纽约资深律师向她购买“案件”,并为此支付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美元)、负担了她在纽约活动的费用,但Sarah的态度是可以合作,不能转让。
二审全部案头工作主要是Sarah、Coffee、Ron承担的,还有奥斯汀德州法学院那些未留姓名的参与者,那是不计报酬、没日没夜的工作。1971年,当Sarah在联邦最高法院出庭的时候,已经得到了相当数额的赞助,完全可以覆盖案件的差旅费用和公关开支。非营利活动强大的一面,在于它总是能够引起社会同情,总是有人愿意不计得失地支持一些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活动。
一个初出茅庐、旗开得胜的奇迹就是这样发生的。如果律师要有实习期、要被合伙人雇佣、接受合伙人指导才能有所作为,Sarah、Coffee和Ron的独立精神在付诸实践之前就被阉割了,或者他们只能去Skadden(世达)那样的律所去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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