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
关于这第一条我咨询了一下法律专业人士@弓先声 ,这条一般指的是两个孩子早恋前提下发生的自愿的偶发的性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男方15岁左右,女方8岁的性行为是不会被认定为早恋,也不会被免罪的。
【原文】
刚才看书,我真的到今天刚知道“强奸罪”有这样一条免罪事由: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少年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感觉这条真的有待商榷,建议修改或者取消,虽然有些男孩未满16周岁,但心智已经成熟。幼女即便同意发生性行为,也是被诱骗。不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有无使用过这条免罪事由……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