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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05 23:54 微博认证:启漫文化传媒官方微博

#南京江宁警方回应190万诈骗案拒不立案#针对“警方通报与事实不符”的回应
首先,我们热爱祖国,敬爱公安,行此之举并不为抹黑,只因私人力量浅薄,激不起浪花,只得求助网络,寻求一个有理有据的确切回复。
因此当我们看见公安的长篇回应时,非常失望。我们只是想要推进调查进程,看到调查结果。并不是那种所谓:“你没给我想要的结果,我就不接受”的人。视频发出以来,依旧有受害者持续联系到我们,说明自己的被骗情况,期待能够拧成一股绳,早日追回被骗款项,让欧某受到其应有的惩罚。而公安呢,视频发出后,并没有联系我们,而是耗尽心血,写了这样一篇所谓“与事实不符”的公告。
公告中,给我们埋了许多的坑,给了许多网民风向引导,于是我们决定发长文阐述事实,进行回应。
1、“警方接处警基本情况”中,阐述我们认定的诈骗事实为:因为收不到部分货物,所以怀疑自己被骗。
事实上:我们怀疑的点,在于欧某虚构自己有进货渠道,实际是通过高买低卖和打时间差的手段骗取我们信任,并且我们所打出的货款,大多并未被欧某用于正常采购货品,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客户追讨货品时才高价从市场收购并掩盖来源进行转寄。(欧某仓库负责人愿意出面作证。)
因此,我们从始至终,无法放弃认定欧某有诈骗行为的原因,就是欧某货源何来?货款何去?这两点,自报案起,仅有在警方公告“二、警方调查情况”中所提到的2022年3月,警方调取了我们所提供的欧某一个银行账号的流水。此后我们多次询问进展,警方以疫情、在调查中等理由搪塞,拖延。并未给我们的案件进行确切的定性: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诈骗?仅有在调查中。
2、“二、警方调查情况”中,阐述我们因受欧某低价诱惑,在明知商品正常购货价值为100万左右,仍然以646908元的价格向欧某打款求购商品。
事实上:涉案品牌商品,在中国仅有“某代某华行”为官方唯一中国区总代,而在日本本土是自由批发、自由买卖。所以中国商家存在机会自行从日本代购此商品入境买卖。因此,中国境内线上、线下平台商家所销售的商品,只有“日本某代→某代某华行→商家”和“日本代购→中国商家”这两条途径。一般前者价格高于后者。对于我们来说,所谓的“低价诱惑”仅是低于前者,并不准确知晓警方公告中“正常市场代购手办的价格”。
3、“二、警方调查情况”中,阐述我们曾在上海报警,已经由上海警方调解,签下退款赔偿协议,并且欧某之后多次向我们退款。
事实上:此条属实,却模糊重点,省略前提。首先,上海警方调解签协议,是因为上海警方无执法权。而诈骗案件,又必须我们在案发地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才能寻求警方执法。(我方案发地江宁,户籍江宁,对方案发地未知,户籍成都)如若警方换成江宁公安,我们一定不和解,只要求依法惩处欧某。
其次,我们确签署了退款赔偿协议,是因为此前我们与欧某之间并无有效法律文书,无法寻求法院有效帮助,若有协议,即使后续欧某耍赖,拒不执行退款约定,我们还有一条法院的后路可走。此外,我们了解到,诈骗案件,即使对方存在偿还全部或部分被骗款项,依然可以就其诈骗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所以,综上我们才选择了与欧某签署退款赔偿合同。
4、“三、相关诉讼情况”中,阐述我们在1月沭阳县法院已经立案,在2月向江宁警方报案。5月告知江宁警方,警方才知晓我们的诉讼案件已移交江宁法院。确认5月7日江宁法院立案后,根据“四、相关法律依据”说明江宁公安不再需要对我们的报案继续进行处理。
事实上:我们在1月沭阳法院立案前,一直寻求公安帮助,由于欧某行迹不定,为求有效处理,一直是在欧某所在地寻求警方帮助,在上海、成都警方的帮助下将欧某传唤至当地派出所进行问询,期间欧某听话顺从,多次在警方面前表露“悔意”,签署协议。我们一旦离开欧某所在地,欧某便变卦消失,不见踪迹,无法联系。因此在当地警方善意提醒下,见欧某在退款期间依旧有开公司、大笔打赏主播的行为,决定先以保全资产为目的,进行起诉。再在2月向江宁警方寻求最后的公安帮助。
而在2月28日报案登记笔录后,24h内无任何警方电话告知是否受案,24h这个时间点自笔录室中墙上流程图所知。
截止3月7日,我方前往派出所询问受立案情况,前台警方甚至无法从电脑中查到我们的报案记录。我们开始认识到通过公安维权的困难。之后我们多次前往派出所询问案件情况,不是告知在调查中,就是无法立案,向警方索要“不受案证明”被告知“无法开具,因为我们的案子不算案子”。继续向警方了解判定我们的案件不算“案子”的依据,也是无法告知。
我们并不能接受这个并不能算结果的结果,遂在4月24日选择第一次公开网络求助。视频发出后,警方迅速联系到我们,称正在调查,但调查所得到的证据依然是3月欧某的银行流水。我们不能接受,多次致电对接我们案情的警官,均是在调查。
4月29日我们向警方补充材料,原欧某仓库负责人程某愿意作证欧某诈骗事实,欧某通过高买低卖虚构货源,骗取客户定金,以供个人消费。对接警官告知仍需调查,需等待去成都本地核实,而成都有疫情,无法前往。
5月6日江宁警方主动联系我们,询问是否有欧某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材料,并要求我们提供,他们会联系欧某代理人进行调查取证。
6月4日我们认识到对接民警力量的渺小,因此前往派出所求见当日值班领导,并获得了一次向副所长通话的机会,副所长第一次给了我们一个确定的结果:由于我们已经在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警方不再能进行案件的调查。而我们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追究欧某的刑事责任的事情仍然需要警方的力量。副所长告知我们,可以向法院提交材料,看法院觉得是不是存在有刑事责任的地方,如果有,法院会和警方联系,让警方去调查。我们就不用在这里努力了。
我们当时没有其他办法,暂时接受了这个回答,但之后又了解到欧某仍以相同手段,骗取了多位受害者钱财,以供个人花销。我们觉得此人实在可恶,于是6月9日再次前往成都追查欧某下落。当天下午律师告知我们需要补交4万元诉讼费,如若不交可能会被撤诉,我们在6月10日,成都警方帮助下,联系到欧某,欧某在电话中不愿前来,并告知成都警方,我们已经走民事诉讼,警察不可以管他。我们回复警方,还未交诉讼费,可能被判撤诉。成都警方才愿意将欧某传唤至所中进行问询并做笔录。6月13日,我们交不起诉讼费被判撤诉。后由于一直未能追回190多万本金,而客户催讨退款紧急,且还有客户向我们起诉,因此返回南京,忙于自救。
8月22日,再次获得欧某行踪,前往成都,到时,欧某居所,大门未闭,其人已经携女友潜逃,并留下“遗书”,我们紧急求助当地警方,未能联系到欧某本人,仅从欧某父亲口中得知,其人安然无恙。我们询问其父亲,是否知晓欧某宣称自己是富二代,并大肆骗取他人财产之事。欧父回应,家贫,父母二人均为打工人,并不知晓此事,且表明欧某所骗财产与其无关,如有需要可以断绝父子关系。
后8月25日,我们在成都电话联系江宁警方,告知我方最新进度,明确表达我方已经撤诉,是否可以继续调查,尽早立案,未获得明确回复。之后又多次联系,并未获得明确回复。
走投无路下9月2日,我们选择网络实名举报。

综上,我们想说,没有一个受害人,踏进派出所的门时,不是无助又充满期待的。
自案情发生以来,面对资金的压力,一些客户的谩骂,网友的嘲讽重伤,欧某的趾高气昂,遥遥无期的等待,我们仍然竭尽全力去填补欧某诈骗所造成的窟窿,提前给我们的客户进行退款,但是我们确实力量有限,人也在崩溃的边缘,190万的窟窿不是普通家庭能够承受的。我们一直坚持原则和底线,希望事情能够得到解决。我们选择“网络实名举报”的诉求和目的从来只有一个,就是希望得到一个有理有据的确切回复,而不是正在调查,和一个永远作为调查证据的3月份欧某银行流水。
我们需要知道:
1)欧某与我们的案件到底定性为什么?依据。
2)欧某的货源与钱款去向是否不存在诈骗?
再次感谢网友的关怀和江宁警方的积极回应,希望可以有力推动案情进展,给所有被欧某欺骗的受害者一个交代。
我方对于所有上述时间线及证据都保有文字及录音材料,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果后续有需要,我们可以公开所有证据和材料。

2022年9月4日#南京江宁警方回应190万诈骗案拒不立案##欧家文诈骗受害者#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