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民商法 22-09-10 11:44
微博认证: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 教授 隋彭生

1.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冻结”履行效力,不是终止履行合同。“中止”与“终止”有原则性区别。
2.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提供了可靠的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因而,不安抗辩权与其他抗辩权一样,是一时的抗辩,不是永久的抗辩。
#《合同法学教程》摘要# ​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