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牛蕾姆
22-09-11 10:19 微博认证:微博新知博主 科技博主

#女子在禁区游泳被套头拉回#

这不是违背妇女意愿、限制人身自由了吗?真的有这个必要么?

她想在禁区游泳,劝一下就行了,她不听,那就意味着她愿意为此自己的行为负责,那还有什么非要套头拉回的必要吗?

这个热搜下的大部分人,都认为在禁区游泳会导致死亡,这说明这就是一种生活常识,如果有人说这名女性无法预见,那不就等于骂她是个巨婴么?

对女性的尊重,就要从默认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否则就是侮辱和歧视女性。

然而,一些人似乎总是不能了解这点,比如很多跳车案,实际判罚中,默认男性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却又认为女性没法认识到跳车的后果,真是莫名其妙。

我随便举几个例子,对男性的判罚:

“那保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自主判断其跳车的行为后果,在对危险没有充分判断的情况下选择跳车,不能证明那保的跳车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滕德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从行驶的车辆上跳下具有高度危险性,故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预见从行驶中的汽车上往下跳车行为可能会产生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结果。”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与周锡良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而被周锡良驾车追赶,在对危险应有充分判断的情况下选择跳车行为,且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摔地而死,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李纯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从行驶的车辆上跳下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故李纯洁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女性的判罚,比如货拉拉案,就不要求女性预见到跳车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了,这就是暗示女性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在歧视女性。

所以说,我们的司法实践应该反思一下了,要么你就承认女性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什么自己负责。

要么你就取消女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塔利班,女人出门必须有男人作为监护人陪同。

现在这样不上不下的,真是有点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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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