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清室条件》第四款规定:“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后来的事实是否真正执行落实了呢?根据档案记载,溥仪小朝廷每年实际领到的款项如下:
民国元年:如数领到400万两,不欠。
民国二年:实领到2881867两4钱6分2厘。
民国三年:实领到2489684两8钱。
民国四年:实领到2664000两。
民国五年:实领到1533599两6钱4分4厘。
民国六年:实领到2000399两7钱6分。
民国七年:实领到1872000两。
民国八年:实领到1656000两。
以后未能统计。到1924年溥仪小朝廷被驱出紫禁城以后,以前的《优待清室条件》废止。民国政府每年只给小朝廷 50万元,实际上是否执行,尚有待考察。以上史料采白《逊清皇室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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