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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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罪一案,于 年 月 日被贵局刑事拘留,于 年 月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 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 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辩护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 变更强制措施,由现实行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监视居住。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 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监视居住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
1、无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监视居住,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足以保障后续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发布于 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