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情树
22-09-21 19:37 微博认证: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刑法学硕士生导师

我们律师办案办多了,越来越发现一个悖论:本来法检内部的各种考核是为了保证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现实确实相反,就是由于有各种考核指标要求,有些指标要求就是在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在考核利益与司法公正之间,法检人员都是毫无犹豫地选择了考核利益。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之后,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如果案件情节发生了变化,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刑期也可以变为拘役,但是,检察院内部考核要求,逮捕之后,最低刑期是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判处拘役,变成是逮捕有问题,影响检察官的考核利益,于是,检察官就不会去考虑案情情节变化,无论如何,量刑建议最低6个月。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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