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22-09-26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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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http://t.cn/A6SsisC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