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陕法在行动# 【@山阳法院 调解纠纷护权益】9月15日,山阳县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责任纠纷。
4月9日,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超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擦剐,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肋骨骨折,因身体状况特殊,采取保守治疗,未做伤残鉴定。出院后,刘某与付某就赔偿项目未达成协议,故刘某起诉要求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刘某年逾六旬,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获得误工费赔偿,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刘某则称,其作为技术人员常年在某矿山上提供劳务,并提供工资收入流水证明该劳务收入确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另外,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在该事故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务工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合理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庭审后,为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包含误工费共计2.3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陕西发布 @陕西政法 @西部法制报 @商洛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