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2.客观上有相互串通的行为
3.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对于提出他人恶意串通的一方来说,举证几无可能。司法实践中,提出他人恶意串通的一方举证他人恶意串通非常困难,基本上的判断取证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认识以及后续的调查。
当事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向司法机关提出不合常理的可能性和值得合理怀疑之处,交由司法机关自行判断,司法机关发现确实有恶意串通可能的,会积极组织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开展一系列调查工作。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提出他人恶意串通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1.签订合同的背景、签订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商业惯例与常理常情
2.合同签订时间节点是否特殊
3.合同履行是否真实合理
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公司资不抵债,和关联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规避债务。
《恶意串通行为之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18次法官会议纪要)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