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普法# 【《民法君“典”案例》:学生乘坐校车回家途中受伤,校车公司应否担责】本集聚焦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该案中,学生乘坐校车回家途中嘴部撞到车窗致伤,起诉校车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按照约定期限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原告存在“自身健康原因”“故意”“重大过失”情况下,被告才能免责,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上述情形或过错。最终根据民法典第809条、第811条、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1586.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策划:裴夏静 导演/后期:侯裕盛 编剧:王存辉)via.人民法院报@五峰检察 http://t.cn/A6oIaJ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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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7 09:26 微博认证: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