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这个案件的传票能不能po出来,我最近发的微博有些发很多次都出不来。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案情本身很有意思后面有时间改变下案情再po出来。但是对于我的当事人而言,却是十足的不幸。做婚姻家事和继承类案件,真的可以看到人生中的悲欢各有各的不同。
今天同事问了我一个问题:“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中,被继承人是否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我答:“继承人当然享有被继承人所拥有的抗辩权利,有权对原有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时的诉讼时效抗辩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对于原告和被继承人之前的债权可以基于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比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第二种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本身亦有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计算。由此,一方面继承人可以抗辩原有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继承人还可以提出债权人要求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模拟【因为我不想去讨论跨越2017年10月1日导致诉讼时效从两年变为三年的问题,所以模拟的时间是往后推的】:2018年1月1日,A向B借款100万元,约定1年内还清。后A于2020年1月1日死亡,当日B知道A死亡的消息,A的继承人有A1、A2和A3。问:仅从诉讼时效角度分析,如果B于2022年1月1日前提出诉讼要求A1、A2和A3,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如果B是2022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之间主张权利呢?如果B是2023年1月1日之后再主张权利呢?
ps:本次二审的法官居然是之前某基层法院挂职的法官,兜兜转转没想到那么快在中院又见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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