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庭调查之案件事实
内容来自上海法院公众号,感兴趣记得看原文
法官对律师的提醒:
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无歧义。
开庭陈述的诉讼请求与诉状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请求权基础。特别要注意请求权竞合时,你自己事先要选择好用哪个。
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不同限定规定。尤其是一二审。
关于举证,证据要与案件相关联,我自己经验,不要企图浑水摸鱼,给法官你不专业的形象,对你没有好处。
法庭发问
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的相互发问,以及法官就案件事实对双方进行询问。当事人相互发问环节,首先是围绕法庭确定的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事实来提问:
1.发问的范围是“拾遗补缺”,重点是对一些现有材料没有证明到的事实、可能降低对方证据效力的相关事实进行发问,而不必进行毫无实质性意义的发问,例如对前期事实调查双方已认可的事实再重复提问。
2.发问的方式忌质问、反问,更不得使用诱导、威胁、侮辱性的语言。
3.发问的内容不应是法庭辩论的内容,即不应当发表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观点。优秀的庭审发问可能会挖掘出于己方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补强己方证据瑕疵或证明力的缺陷,对“展现真相”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4.我自己补充一句,要听得懂法官意思,想想他为啥要这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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