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工作的通知 】#长春发布#11月2日,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工作的通知》,个人账户可支付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绑定的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时可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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