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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上海高院对某个对赌条款判定无效刷屏。
即IPO股权投资私设对赌协议,约定“上市后回售条款”,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在企业上市后,该对赌条款无效。
上海高院作出的一则终审判决显示,南京高科旗下的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新创”)、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浚一期”)共同诉硕世生物控股股东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及实控人房永生、梁锡林支付合伙份额回售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在上市公司IPO股权投资交易中,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无效。
案情大概是,硕世生物成立于2010年4月,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5年,房永生、梁锡林以1:9的比例出资成立绍兴闰康,并以此为持股平台,持有硕世生物1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9%。
2016年12月,本案原告方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简称“南京高科系”)共同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1260.0321万元,合计认购价款为1亿元。
由此,高科新创占合伙比例7.0449%,对应硕世生物109.9004万股;新浚一期占合伙比例13.0833%,对应硕世生物204.0995万股,南京高科系合计持有314万股。
“上市后回售条款”则约定,在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起,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有权向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发通知要求回购其合伙份额,并以南京高科系发出上市后回售通知之日(含该日)前30个交易日硕世生物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作为回售价款计算依据。
2019年12月5日,硕世生物在科创板上市,绍兴闰康持股26.61%,为公司控股股东,房永生、梁锡林为上市公司实控人。
上市后,硕世生物股价一路高歌,半年时间股价涨幅超过2倍,2020年7月盘中股价最高触及476.76元。
此时,一份未在IPO审核阶段披露过的抽屉对赌协议摆上了桌面。
2020年7月13日,南京高科系发出《回售通知书》,要求回购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额。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则认为,该《合伙协议》在硕世生物IPO时已事实清理无效,不同意南京高科系的请求。
2020年10月21日,南京高科系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绍兴闰康、房永生、梁锡林按其持股数量及以通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硕世生物股票收盘价均价为单价,连带支付南京高科系回售价款。其中,诉请支付高科新创26870.66万元;诉请支付新浚一期49902.32万元,合计金额近7.7亿元。
2020年10月,硕世生物公告,控股股东绍兴闰康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公司后续披露,高科新创、新浚一期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南京高科与绍兴闰康、房永生、梁锡林之间的纠纷,本质上不是“合伙份额转让”纠纷,而是“投资协议约定上市后回售权的法律效力争议”纠纷。
首例“投资协议中预先设定上市后回售权,且回售价款直接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票市值挂钩”纠纷案件。司法审判认定与股票交易市值挂钩的回售条款无效。
首例“IPO审核时未披露、但属于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另辟蹊径,试图通过诉讼得到支持”。司法审判判定,凭借“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硕世生物所涉对赌属于与市值挂钩的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因隐瞒对赌事项,2021年11月,上交所对硕世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中介机构均予以纪律处分监管措施。
我也没找到裁判文书原文,看了王军老师的分析,他认为,原因可能是“投资人在企业上市前,与实控人约定与上市后股价绑定的股份收购或回购义务,有可能激发内部人的价格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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