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 22-11-0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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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7卷(航天法治建设研究文集)

柏婉丹 叶权峰:《论外空活动损害赔偿争端解决的法律路径》 选读

理论上来说,外层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属于国际公法中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司法手段和非司法手段(Extra-juridical)手段。目前,国际法院、特设法庭和委员会采用的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司法方式属于解决争端的常规型(Institutionalisedtype)司法手段,均可用于外层空间争端解决领域。责任公约在第14条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制度,以促进空间活动损害赔偿争端的解决。月球协定则重申了各国需要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和平解决外空争端,并且赋予了此种类型的磋商机制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在1998年国际法协会(ILA)台北会议通过了“关于空间活动争端解决公约的最终修订草案”,该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从以下三种争端解决方式中进行选择:国际空间法法庭(尚未建立)、国际法院和仲裁庭。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对工作领域内的争端也拥有一定的解决机制,如国际电信联盟拥有关于外层空间卫星的争端解决机制。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12月,国际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法院通过了《外层空间活动争端任择性仲裁规则》(PCA Optional Rules for Arbitration of Disputes Relating to Outer Space Activities),将外空活动争端纳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仲裁机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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