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桦检察
22-11-09 11:22 微博认证:双桦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法治微课堂# 【先涨价再降价,商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不少网友反映,某些网购平台上的商家在 #双十一# 之前,偷偷将其商品提高价格,并在“双十一”期间将价格降低至原价,给消费者造成“双十一”大降价的错觉,进而刺激消费。

这种先涨价后降价的“假降价”做法,违反了商业道德、损害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知情权,其本质是一种类似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家为了创造一个虚假的价格优惠,而选择创造了一个临时的原价,那么这个临时的原价并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原价。商家未披露真实价格信息,自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来源:湖南高院) http://t.cn/A6oWnU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