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 【#司机好意同乘突发疾病造成事故#,司机要负赔偿责任吗?】搭便车是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可若因突发疾病出了车祸,司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司机“好意同乘”却突发心脏病出交通事故的案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7月的一天,方女士通过车讯微信群发布搭乘消息,热心的吴先生在群中响应,添加了方女士微信并留下手机号码联络搭乘事宜。次日,方女士母女搭乘吴先生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前往温州乐清。行驶至G1513温丽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桥头服务区处时,车辆突然偏离行驶车道,斜向碰撞停于服务区停车位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造成驾驶人吴先生及方女士母女三名乘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后经鉴定,死者吴先生存在冠心病等病理学改变,曾于2018年因患有冠心病前往医院就诊,并进行冠脉造影术和支架植入手术。于2019年4月和同年11月前往医院复诊,但记录显示无诉胸闷胸痛等不适。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显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发疾病致车辆失控导致事故发生,调查未发现驾驶人吴先生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驾驶员吴先生及三名乘车人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女士的丈夫获得政府及社会救助90万余元,但认为吴先生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辞的责任,遂将吴先生的两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女士的丈夫主张,吴先生存在冠心病史,做过心脏支架植入手术,在明知自身不适宜从事驾驶行为的情况下,同意他人搭乘,存在明显过错,要求二被告在遗产范围内赔偿1138979元。被告吴先生的儿子则认为,父亲出于善意同意搭乘,持有驾驶证,且身体状况良好,不具有不适宜驾驶的疾病和症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先生让方某母女搭乘顺风车,属好意同乘。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虽然吴先生曾因患冠心病做过手术,但不能因此推定吴先生须事先预见在驾驶车辆时可能突发心脏病,且从两次复诊来看,吴先生未有不适,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吴先生同意方某母女等人搭乘时,及其在驾驶机动车之前,存在心脏病复发不宜驾驶的禁止情形,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综上,法院驳回了方某丈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事侵权责任以过错归责为一般原则,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该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受费用有偿搭载,属“好意同乘”。在搭载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人和同乘人均无过错,亦均无责。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以及事故认定,属于突发疾病致机动车失控导致交通事故。(人民法院报) http://t.cn/A6o32mw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