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2-11-16 15:49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商家和带货主播卖假如何担责#】近日,#疯狂小杨哥陷带货产品质量问题漩涡# 一则新闻备受网友关注。如果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商家和带货主播都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要看该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到底是商家还是带货主播本人。

如果主播是给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带货,那么主播自己也同样担任着销售者的角色。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主播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直播商品的商家另有其人,主播只是帮助商家在直播间带货,那么主播就相当于是广告代言人,在帮商家和该商品“打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么广告主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因此,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如果打虚假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关系到了消费者生命健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以及如果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是虚假的,仍帮忙带货,那么他将会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有哪些情形属于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作出了规定。(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根据今年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也作出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话,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足以让消费者能够辨别的方式,去表明自己并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并且标明了实际销售者,那么消费者也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另外,赠品、奖品、换购商品的产品质量也能够受到保障。根据产品质量法和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是商家提供的赠品、奖品、换购的商品等,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也有权向商家索要赔偿,同时对它们同样享受售后服务。#法院报短评# (何雨潇)http://t.cn/A6oFKO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