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实践里的两大弊端
1,否定公民自卫权,否定公民逮捕权
这导致违法乱纪横行,而守法公民不敢,不能自卫,更不敢见义勇为。
虽然说,中国法律条文里有对自卫权的肯定,有对公民见义勇为的肯定。但实际司法实践里,这很难。
2,完全基于行为后果作为犯罪的判决依据
比如,一个人故意杀人,却因为运气,因为医生的努力而没有带来严重后果,那么判决可以很轻。
一个人激愤下,只是给人一个耳光,却因为运气而对方死了。于是可能还要判决死刑,或者较高的刑期。(不是拳击运动员等明知自己的空手武力非常有危险性的状况)
实际上,中国司法实践里基本剥夺了对:犯法犯罪行为性质,行为过程的考察。只管行为后果如何。
但,合理的刑事判决应该基于行为性质,行为过程,参考行为后果。但我们的司法实践则是颠倒了顺序,甚至完全无视真正的核心要素。
说到底,是我们对法官,对司法部门的人缺乏信心。因为我们不相信司法人员有脑子。所以根据后果来判决就显得公平而已。
但是,这真的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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