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 22-11-29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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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学法律# 戴国立《论学术自治框架下学位评价的组织法原理》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2年第6期】

学位评定委员会既是负责协调、组织、决策学位授予活动的管理机构,又代表高校以学术共同体的身份发挥学术性能。相较于答辩委员会只对学位论文作出专业水平判断而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双重性质定位,要求其组成人员既要具备对学位论文程序监督的形式审查的素质,也有具备对学位论文水平高低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因此,无论是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是校级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都应当有适当比例的管理人员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但该办法并未明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欲实现学位评定权的科学配置,必须考虑院系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结构、人员、程序等方面的优劣,以便将学位评定这一严肃事宜分配给功能最适的组织。笔者认为,院系集合了在某一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专家学者,他们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比例,直接决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实质性审查能力。尤其是,当前不少院校将推荐优秀学位论文的权限交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行使,这在实质上授予其对学位论文水平的再次评价权。因此,可以提高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专家学者的比例,适当降低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当下已很难找到单一学科大学,学科的多元化,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也有影响,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要兼顾到不同学院、学科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者,尤其是在综合性大学,很难让一个法学学科的教授去评定数学学科的学位论文。因此,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可适当提高行政管理者人员比重,降低学科专业人员的比重,这也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侧重形式审查职能的需要。@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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