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院 22-11-29 09:48
微博认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民法典微课堂# 【#法官给说法#第135期:法定节假日出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问题来了,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出事故呢?
一起来看这么一起案例:老王的家在重庆市江北区,他的工作单位在重庆市万州区,开车需要3到4个小时,单位给他配备了宿舍。4月5日至7日为清明节法定节假日,老王在4月7日晚上6点多返回工作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呢?
人社局认为,4月7日当天是休息日而不是工作日,老王出事时离第二天上班间隔15个小时左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老王4月7日从江北返回万州的目的是休息,并非上班,因此不属于上班途中。
法院认为,老王发生事故时是4月7日19点50分,已经是晚上,他提前返回公司的时间处于合理范围内,并没有过分提前。如果苛求老王必须在4月8日当天上班出行才能构成《工伤保险条例》所讲的上下班途中的要求,那么老王就必须在4月8日凌晨3点左右就出发前往万州才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显然既不符合人体生理条件也不符合常理,更不利于对异地工作劳动者的保护。因此,老王事发当天提前返回公司宿舍休息,是为了第二天能够正常上班不耽误,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这一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的合理时间。via.中国三农发布 http://t.cn/A6K2GS9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