眠-LC 22-11-30 10:02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罗超 微博新知博主

最近大家都在研究“民事主体”的问题,比如一直在讨论XX不是行政主体,充其量就是个和居民、业主平等的民事主体等等。这个话题我不想讨论。

我想讨论的是,其实关于“民事主体”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特别多种,当群众真的去了解以后,你就会发现日常看上去非常唬人、“高大上”的什么基金会、理事会其实都是所谓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的是营利性,有的是非营利性。当然,什么性质我也不想讨论。

我要说的是什么?其实就是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我们畏惧的都是通过某些信息差或者知识面不同呈现出来的假象。

都是平等的,那些什么“长”也没有比你厉害。只是世人想来先敬罗裳后敬人,那些虚晃的头衔便是那些华丽的装饰品。

但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关怀是不可缺少的,因平等,所以要创造更好的沟通桥梁才对,而非反过来予以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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