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2-11-30 12:39 微博认证: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大庆中级法院[超话]#【加油时接连故意“逃单”,民警快速出击抓获“惯犯”】近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太保派出所辖区加油站出现“逃单”的情况,如若无法追回,加油站工作人员只能自己赔付,一天的辛劳变成徒劳,有时甚至还要“倒贴”。幸得民警及时追回,多笔加油款未受损失,还遏制了恶意“逃单”之风。

11月24日,太保派出所接到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称:一男子驾驶黑色本田汽车在加油站加完油后未付款便驱车离去,当时该人对加油站工作人员谎称要将车向前挪动靠边后,下车扫码进行支付,结果趁工作人员不备,开车加速逃离加油站。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人近一个月内先后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四方台区等加油站有多次恶意逃单行为。通过民警研判和彻夜蹲守,11月25日,民警在尖山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江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某江对其多次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四方台区等加油站加完油未付款恶意逃单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郭某江实施加油恶意“逃单”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多次“加油不付钱”且逃离现场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加油站财物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综上所述,行为人多次当着加油站员工的面,在未支付油费的情况下,乘人不备驾车逃跑,并将加油站财物据为己有,期间虽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故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黑龙江—平安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