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1家强占房屋父母被迫住养老院# 我国《民法典》对物权保护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郭某华以照顾父母为由搬入郭某夫妇房屋,对两位老人生活产生侵扰,导致郭某夫妇为逃避儿子一家的生活干扰而被迫入住养老院,已经侵害了郭某夫妇的民事权利,作为父母的郭某夫妇有权拒绝。
《民法典》虽新设居住权制度,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郭某夫妇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郭某华一家想享有居住权,必须基于其父母的自愿,不能基于为照顾父母共同居住等理由,从而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另外,《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本案中,郭某华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本该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却擅自搬入涉案房屋迫使郭某夫妇“老无所居”,这种理直气壮地“强行啃老”行为,与“家风条款”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也是法律上否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