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2-12-0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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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江卫民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我记得我在给学生上合同审查课时,强调一点,我们尽量把合同目的写清楚,比如落在鉴于条款处。这样当你作为合同当事人需要解除合同时,证明合同无法达到“根本目的”就有了强有力的依据。
本案不同,我看文书,不是很能确定双方写了,但是法院判断租赁物必须符合租赁目的,比如人身安全,是其应有之义。
本案我觉得以后我们办案时,在遇到可能合同目的约定不清楚时,能不能试试本案法官的论证方法。

裁判要旨: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应符合租赁用途。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出租人如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被告宏阳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等业务。2021年3月21日,宏阳公司(甲方)与原告江卫民(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编号000469)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津桥华府小区19栋206室A间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021年4月,江卫民妻子陈慧如(已怀孕)出现身体不适,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东部战区总医院等医疗机构检查,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江卫民认为与室内甲醛超标有关,自行购买甲醛检测试纸检测,结果超标,故与宏阳公司业务员联系要求退租。
江卫民要求宏阳公司配合其找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甲醛检测,韩凤严回复“你租个房子还什么甲醛,有这条件你自己买房子住去呗”“我这还第一次听说租房还有甲醛检测的”“你爱住就住,不住晚上搬走,我下面找不在乎这些什么甲醛、乙醛的租客”。
宏阳公司协商未果后,江卫民自行委托江苏智然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然公司)对案涉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2021年6月2日,智然公司上门采样。2021年6月7日,智然公司出具(2021)苏智监(室环)字第(202106090)号检测报告,结果为甲醛检测值0.213毫克/立方米,苯检测值0.035毫克/立方米,甲苯检测值0.062毫克/立方米,二甲苯检测值0.085毫克/立方米,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检测值0.863毫克/立方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不合格。

法院认为,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故相关房屋不得用于出租,已出租房屋亦无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
本案中,被告宏阳公司作为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应主动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在宏阳公司既未主动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又拒绝配合承租人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的情况下,原告江卫民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宏阳公司无权以江卫民单方检测为由拒绝承认检测结果。根据江卫民提交的检测报告,宏阳公司出租的房屋中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严重超标,可能致使用人受到严重健康损害。虽无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江卫民妻子的疾病由上述有害气体引起,但也不能排除与有害气体超标导致的免疫力减退等因素有关。宏阳公司虽也提供同一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但其检测时间在江卫民之后较久,根据气体的挥发性质,相应有害气体检测值可能随时间、温度或通风、治理等情况逐渐减少,不能据此证明江卫民居住期间的空气质量合格。且从第二份报告检测值看,即便在间隔近半年、有害气体挥发性较弱的冬天,甲醛数值也接近国家标准上限,亦佐证了第一份报告结论的正确性。
综上,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原告江卫民要求解约的主张通过本院特邀调解组织送达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7月3日到达宏阳公司,故本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于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宏阳公司应退还江卫民支付的全部款项6556元。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