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谟治世 22-12-01 19:29

法史答问录(一〇四)
问曰:王老师,能不能请问一下,我国古代实施编户齐民制度的历史,现在使用的马工程教材里面是说宋代实行的这个制度,这个跟我了解的似乎有些不太符合。

答曰:首先要明确“编户齐民”一词最早的出处:
编户,《汉书•高帝纪下》:“吕后与审食其谋曰:‘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北面为臣,心常鞅鞅。’”颜师古注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这里所说的“编户民”指的就是编入户籍的平民百姓。
《汉书•食货志上》:“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
齐民,《史记•平准书》:“齐民无藏盖。”《集解》如淳曰:“齐等无有贵贱。若今言‘平民’矣。”晋灼曰:“中国被教之民也。”《货殖列传》:“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
编户齐民,《汉书•食货志下》:“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
据史传,最早可以从管仲治齐提出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定居”的理论说起:《国语•齐语》:“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其国制:“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并将这种管理居民的组织与军事机构相结合,“寄内政于军令”。《周礼•地官•族师》也有这方面记载:“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 ,这是秦国实行编户制度的开始。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五,而相牧司连坐”,强化了邻保组织与连坐制度的关系。到汉代编户齐民制度已经形成,“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 东汉末年,因黄巾起义及董卓之乱,社会动荡,百姓流离失所,全国性的户籍制度也遭到破坏。但局部相对稳定的地区仍以不同形式编订户口,如曹操在许昌地区实行“屯田”,招抚流民。“时济北颜斐为京兆太守。京兆自马超之乱,百姓不专农殖,乃无车牛。斐又课百姓,令闲月取车材,转相教匠。其无牛者令养猪投贵卖以买牛。始者皆以为烦,一二年中编户皆有车牛。” 东晋初,大量北方难民逃入江南,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 北魏实行“均田制”,其前提必须核对户口,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李冲上言建议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 北齐河清三年(565年)定令:“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 北周末年,杨坚辅政,仿《周礼》之制,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 隋文帝开皇九年二月丙申:“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 唐基本上沿用隋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 唐初规定:“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 但中唐以后,由于均田制受到破坏,再加之藩镇割据,战事频仍,百姓大量逃亡,原有的户籍制度名存实亡。唐德宗时,杨炎推行“两税法”,以资产及人丁多寡定户等,“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可以说,隋唐时期的户籍制度主要是针对征收赋税而定的。
宋代王安石变法推行保甲法,“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以战阵。” 具体方法:“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又以一人为之副。”王安石设立保甲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 。明清的保甲制度,首先还是立足于征收赋税,朱元璋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清入关后,颁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牌长、甲长、保长,皆以“有身家之人报官充点”,除承担催逼赋税之责外,“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踩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报。” 所以保甲组织在控制社会,维持治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不是简单的“编户齐民”四字可疑概括的了。
可参考日本学者池田温先生的《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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