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2-12-0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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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公布了近三年省内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我摘抄了几个感兴趣的:
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1545号
【基本案情】:“美团”外卖平台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如调高起送金额,调高配送费,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商户放弃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线公司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淮安中院一审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并妨碍、破坏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业竞争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排除其竞争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因在诉讼前,三快科技公司注销了淮安分公司,无需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故判决三快在线公司停止侵权;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2243.5元。
商户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美团淮安分公司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交易,原告必然因丧失流量及订单而遭受损失。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判决为平台企业竞争设定“底线”,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防止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优化平台经济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3184号
基本案情:考拉公司通过运营的网站以及“小裂变”公众号等,针对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小程序、社群、个人号等订制提供诱导性分享涨粉、突破群发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数限制、拦截潜在投诉等功能及服务,并在运营过程中私自抓取、利用用户信息。腾讯公司等认为其行为损害了微信用户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干扰了微信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损害了腾讯公司等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该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法院认为,考拉公司提供诱导分享工具并进行诱导分享,违背了用户意愿,占用、分裂其他经营者正当获取用户流量、资源的机会,影响了用户对获取信息的安全、必需、便捷性等体验需求与感受,增加了腾讯公司等清理工作的难度及支出。该公司实施突破消息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等行为,恶意干扰、对抗微信平台正常运行,侵害了微信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其擅自抓取并导出微信平台用户的头像、昵称、openid、用户级别、邀请人数等信息,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存在多项干扰、破坏微信平台运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3、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842号
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法院对于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综合考虑严重侵权情节,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
我觉得本案的惩罚性赔偿部分可以作为日后研究商标惩罚性赔偿,法律裁判逻辑的一个重要案例。

4.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128号
案情介绍:食叁味公司在全国开设三百多家加盟店,其官网及实体店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标语,并通过卫视及网络媒体宣传介绍。米其林公司认为食叁味公司擅自使用“米其林”文字以及相关宣传内容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食叁味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食叁味公司等明知《米其林指南》及米其林美食评级代表的权威性及美誉度,仍不当借用该声誉,在其官网及实体店铺招牌、店内装潢、菜单等处显著位置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标语,易使公众对其提供的牛腩商品产生不准确、不全面的错误认识,误解该商品具有“米其林”评定的星级品质或其他特点,误认为食叁味公司及其加盟店获得“米其林”认证或者与米其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等。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影响公众消费决策以及“米其林美食星级”的评价标准,使其面临被贬低的危险,为食叁味公司带来不法利益或竞争优势,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属于仿冒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食叁味公司及其加盟店已停止使用相关宣传用语,综合考虑该公司加盟店数量、加盟费数额、实际经营时间、行为的性质及对其经营的影响等因素,判令食叁味公司赔偿米其林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三不牛腩火锅店赔偿2万元。
5.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2636号
选这个案件,纯粹因为我上周收到了一样的咨询。
案情介绍: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先后合资成立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约定合资企业在合资期内有权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合资终止后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及字号。2011年,德方退出合资公司,但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仍在家具商品及发货单、宣传册、设计图纸、店铺装潢、门头、展会展厅、投标文件等处大量使用上述商标、字号及“德禄家居raumplus”“德禄家具”“DELU”等字样;将自有品牌宣传为德禄旗下高端定制品牌,刻意使用德禄两合公司等品牌发展历史及知名度宣传;抢注“德禄”“DELU”等相关商标及“德禄.com”域名,使用“德禄”等相关文字作为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官网名;在全国大规模开设经销门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项目等。德禄两合公司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诉讼中,德禄南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德禄两合公司涉案“德禄”商标无效,被驳回申请。
法院认为,两被告公司在合资关系结束后,仍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字号及相关文字生产、销售家具产品,进行关联宣传,并大规模开设门店,参加展会,大批量承接工程项目,造成市场混淆与误认,严重损害德禄品牌的市场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针对两公司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情形,法院最终在精细化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本案判决精准细化了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赔偿主张,彰显了江苏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理念),并判决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将域名转移至德禄太仓公司等。

6.这个案例好,涉及律师函是否侵权。
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
案号: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919号
晶美公司与星徽公司均生产滑轨等产品。晶美公司是“自锁式滑轨”专利权人,与松下、海尔等国内外知名家电企业合作。星徽公司经THK株式会社排他许可使用“伸缩装置、抽屉装置和滑门装置”专利。星徽公司根据其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出具的晶美公司生产的自锁式滑轨可能会落入THK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的分析报告,向松下、海尔等四公司发送《专利侵权警示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对使用的滑轨排查。受晶美公司委托,两家代理公司分别出具分析报告,均认为晶美公司的自锁式滑轨未落入THK专利保护范围。晶美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星徽公司未经官方文件确认专利侵权事实,仅凭第三方检索报告,即向晶美公司多家合作商发送侵权警示函,构成商业诋毁。诉讼中,星徽公司也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后因THK专利权利要求1、3、5被宣告无效而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星徽公司与晶美公司在冰箱滑轨市场上存在着非此即彼的激烈竞争。星徽公司并非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及专利稳定状况掌握有限,未与晶美公司求证沟通,即委托分析,并根据“可能侵权”的分析结论,径行向晶美公司四大客户发送警示函,缺乏足够审慎注意,超出合理限度。警示函以肯定语气明确专利侵权结论,要求收函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维权要求”内容以加黑、下划线标注,足以使收函企业认为晶美公司的冰箱滑轨构成侵权,对其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四大冰箱企业是双方合作对象,在冰箱滑轨市场举足轻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故向四家企业发函足以对该市场产生一定影响,构成对警示函相关信息的“传播”。因此,法院认定星徽公司发送专利侵权警示函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判令其向四大冰箱企业发送声明并公开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晶美公司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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