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严晓燕
22-12-05 11:39

我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港闸区)幸福街道幸福村严晓燕,联系电话18068980400,我户因拆迁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投诉后,2015年2月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责成整改。整改没有进行,无奈我于2015年6月起诉区政府企业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城镇公司)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简称港闸法院),要求退房换房,城镇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挂靠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丁建荣承担,整改或以安置房周边商品房价格收购。
2015年10月中共南通市委批转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党组《关于幸福街道严晓燕户拆迁安置相关问题对照“三严三实”要求自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下发市各党委,对本市安置房质量问题引起重视。
2015年11月24日我诉城镇公司开庭前,丁建荣提出承担退房的责任,要我撤诉,解决安置房质量问题。丁建荣拿出打印的纸张要我签字给城镇公司交差,出于政府的参与,我没有起疑,签字赶到法院开庭前撤诉。但丁建荣没有将签字的东西给我,合谋欺诈收购我户安置房。
2018年12月丁建荣起诉我至港闸法院要求履行收购协议的(2018)苏0611民初3917号案件,丁建荣知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于2019年3月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收购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我亦表示同意,双方选定评估机构,对安置房评估。2019年7月庭审中,丁建荣再次明确收购协议于2019年3月已经解除,就赔偿进行协商。
丁建荣8月2日撤诉、5日重新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收购协议的(2019)苏0611民初2617号竟判决我与安置房共有人继续履行双方已经解除了的收购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港闸法院认为严晓燕户原有家庭住房被搬迁后,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低价位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要求更换房屋等行为均由严晓燕实施,原告有理由相信严晓燕有权出售案涉房屋。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严晓燕出售案涉房屋的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是善意第三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019年11月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6民终4997号维持原判;2021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2847号驳回我2020年3月的再审申请。
同为港闸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陈怀新庭长审理的(2017)苏0611民初2228号、张亚松法官审理的(2017)苏0611民初3741号等案件都是原告要求履行协议,协议无法履行解除后,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主次责任,赔偿损失;孙兴旺法官审理的(2019)苏0611民初2844号案件原告要求履行协议,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重大财产,不产生家事代理的法律效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唯有张亚松法官审理的(2019)苏0611民初2617号类案不同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政府不合格建设工程,黑恶势力团伙侵吞了受害人的正当财产,逼死了安置房共有人张志达。
恳请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受害人合情合理的诉求。#南通爆料[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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