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我气炸了,我下个周必把当事人带着去龙泉驿法院,这未免对于案件受理的门槛太过于苛刻。当事人都躺在医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有结婚证、房产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回执、物业证明和病历资料的情况下,龙泉驿法院认定其不应当系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还要求我补充2022年10月以后的居住情况。司法为民、司法便民,龙泉驿法院学的可真的好。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的户籍地为沈阳市皇姑区,但自2015年即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工作、生活和居住,2020年12月与申请人登记结婚。2021年10月,被申请人在龙泉驿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022年8月,被申请人遭遇交通事故至今在医院疗养。2022年10月被申请人的居住证到期,但由于伤情较重无任何意思表示能力,无法向派出所申请居住证延期。因此,当事人提供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结婚证和房产证加以证明。私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龙泉驿。
龙泉驿法院第一次以“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不通过立案;第二次,以“居住证超过有效期,以及物业证明上没有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字”为由再次不通过;第三次,在我补充派出所的居住登记回执后,龙泉驿法院终于网上立案通过。结果上周五给我打电话又不能立案,因为居住证的有效期在2021年10月届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22年10月以后的居住情况,所以龙泉驿并非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我说“当事人在某某医院,我怎么让他出来开证明,居住登记回执具有证明居住情况的效力。”龙泉驿法院答“就医不能算入经常居住的时间。”我都不知道还要怎么才能证明,我玩不过你,我让当事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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