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带你过法考
22-12-06 10:26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超话粉丝大咖(法考超话)

【民诉法经典小案例】

案例:张某乘坐注册地在丙市的西方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市前往乙市,在甲市机场托运了一个纸箱,外有国酒茅台的商标。张某根据西方航空公司规定,在8000元的保价声明上签字,并按规定缴纳了保价费。航班到达乙市后,张某因有事耽误,在行李转盘已经运行了约十分钟时才前往转盘取行李。此时,张某发现自己的托运行李不见踪迹,遂向机场行李查询处问询,行李查询处通过系统查阅发现,该件行李箱已经随飞机来到乙市机场,估计被他人领取,张某报案。调取录像显示,转盘和出口处均无工作人员对乘客拿走托运行李进行检查。由于监控录像清晰度不够,已无法确认拿走张某托运行李的乘客身份。张某认为自己托运的是在贵州购买的茅台老酒,总价值超过60000元人民币。西方航空表示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方航空公司和乙市机场赔偿自己损失60000元。

问题:哪些主体可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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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