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图试图证明测谎仪的检测是不可靠的:将近一半的无罪之人被误判有罪,还有一部分有罪的人被判无罪。这两种误判哪种更有害呢?
我记得看过一个说法,说科学研究中的“溯因”,也就是形成及选择某种可能的假说,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两种错误:I型错误——实际错却被接受;II型错误——实际对却被拒绝。这两种错误哪种更有害呢?
上面这种“误判”,和“溯因”的两种错误,是不是一回事啊?有没有懂逻辑或者懂统计学或者懂anything about it的给我讲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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