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诺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对政府而言,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诚实信用,不能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利益期待。作为国家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承认公共利益优先并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及实现。本案中,荣民公司在配合石门县人民政府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后,为了恢复该公司生产、生活,向石门县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重建涉案建筑,该指挥部副政委张前云会同该指挥部负责规划设计、综合协调等部门负责同志现场研究,同意荣民公司在主道路14米外按照已征收拆迁房屋的规模恢复建设,并要求负责规划设计的覃于泉、综合协调的董梅林和朱新建审核把关。上述覃于泉、董梅林和朱新建在荣民公司申请报告上提出明确规划要求。据此,荣民公司构成对石门县人民政府利益期待,相应,石门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上述期待利益予以尊重和保护。同时,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应遵循比例原则,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与实现目标之间不能显失均衡。http://t.cn/A6KOqJ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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