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民政局发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指南# 】
12月14日,松山区民政局发布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指南,针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办理方式、供养标准等市民关心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要求。
据了解,凡具有松山区常住户口的困难居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向户籍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提出特困人员申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认定无劳动能力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要求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申请人填写特困人员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后,可向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022年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018元,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年8700元。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区民政局代乡镇街道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区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记者:朱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