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_庞九林律师
22-12-17 16:00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超话主持人(可爱的法律超话)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成华区#法院判决:破解丈夫手机密码取得证据侵犯隐私权 证据确认无效

12月16日,网传成都#成华区#两名区级领导互发不雅信息,内容露骨。12月17日,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已关注到网络传播的关联成华区有关干部的信息,目前正在核查了解中。
本案的聊天记录,不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应该是其他人(很有可能是女主的丈夫)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法院在裁判中,对类似证据,审查一直非常严格,一旦发现获取证据非法,就不会采纳该证据。

裁判焦点: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妻子录到丈夫裸聊音频提出离婚,法院:驳回

王女士今年31岁,西安人。2013年和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上班。次年2月儿子出生。

婚后不久,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王女士说,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后来回西安次数减少,每次停留时间也变短了,她和儿子住一间房,张某回来后单独住一间,她发现张某在家经常接电话时偷偷摸摸的,就怀疑丈夫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

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看见手机内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一看就是两人在外地同居,并一起去旅行。”

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张某离婚,孩子归她抚养,位于城北的一处房产归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等。

法院认为进入对方手机取证和录音侵犯隐私权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的手机截屏、手机中的录像,以及张某在成都、内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屏和录音音频作为证据。

庭审中,王女士陈述自己和张某早已分居,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恶习。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并已申请调回西安,而王女士说他婚内出轨纯属猜忌。

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侵犯被告隐私,法院认为无效,故原告的上述主张并无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有意改变现状,并以调动工作的方式解决两地分居现状,原被告更应该在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相理解。

2019年6月1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非法证据排除三大规则

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并无明文规定。不过,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众良俗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必须排除。这也被称为民事诉讼三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何法律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因为私利的行使,不能建立在牺牲他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官方通报网传干部发不雅信息#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