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建成区一户最多养犬2只##遗弃犬只不系犬绳等不文明行为将被罚款# 据重庆市公安局网站,《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养犬人的责任义务、法律责任和部门职责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包括明确养犬数量规定、流浪及弃养犬只处置、建立个体识别制度、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等,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在养犬数量上,《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犬只生育幼犬后,应当在幼犬出生后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犬只被没收后,三年内不能再养犬。
对于流浪犬处置问题,《条例》规定要根据辖区养犬管理的需要,组织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检疫和依法处置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等犬只。养犬人不愿再饲养犬只时,可将犬只送至收容留检场所。
同时,为了解决犬只伤人找不到主人、犬只权属发生争议难以辨明等问题,《条例》建立了犬只个体识别制度,以追溯犬只来源,此举将建立养犬人和犬只间的关联,当犬只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或犬只伤人、犬只被遗弃等需要追究养犬人责任时,可以根据登记办证情况,追溯到犬主。
此外,《条例》规定,遗弃饲养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对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最高罚款从1000元增至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