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区法院 22-12-2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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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天平讲堂# 【租赁合同守约方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事由明确且事由已经实际发生,立足于公平正义的解释立场以及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考虑,对于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的情形,即使形式上符合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仍有必要对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加以限制,以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安全。(via山东高法) http://t.cn/A6K88zx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