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北京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接二连三,先是湖南然后是上海,现在北京法院也发出了“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可见,告知书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
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云法庭”向一起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这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依据新规向当事人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我在《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出意味着什么?》一文中,阐述了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新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所起到的作用。
若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我认为,新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上做了法律完善,也促使离婚当事人能够如实依法申报财产,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