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3-01-07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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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投毒捕鱼破坏生态环境赔偿80余万元#】2022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登、杨某乙,趁夜带上事先购买的甲氰菊脂农药两箱共100瓶,至贵州省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邓家岩”河段“湾塘”,将所携农药全部倒入河内,致麻阳河6.068公里“邓家岩”河段遭受严重污染。河内大量野生齐口裂腹鱼、云南光唇鱼、泉水鱼、粗唇鮠等中毒死亡,三被告人捞取不同种类鱼9公斤,周边群众先后在河内捡获死体鱼18.08公斤,侦查人员打捞部分死体鱼15.19公斤。
2023年1月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德江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专家咨询评估费等37.60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并责令三被告按生态修复方案分两次在保护区内河道内投放价值33.6万元的鱼苗。

法官释法:毒鱼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极大的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三被告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包括鱼卵、仔稚鱼损失、繁殖终止、栖息地破坏等生态功能方面的水生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杨阿凤 张怡 康迪)http://t.cn/A69vj3Zp